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99號
PTDV,106,司促,1099,2017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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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簡仲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陳桂芳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陳桂芳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 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款新臺幣85萬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 件,即支票二紙、退票理由單一紙,系爭二紙支票之發票人 係為債務人陳桂芳,債務人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則為其背 書人,尚無從推知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債務 人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亦 未據提出支票號碼:EN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及請求利 息之利率等。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0日裁定限期命聲 請人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於106 年2 月17日收受前項裁定 ,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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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