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原 告 陳春陽 陳坤智 陳春龍 王壬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金蘭 被 告 陳嘉雄即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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