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24號
PTDV,105,重訴,124,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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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原   告 陳春陽 
      陳坤智 
      陳春龍 
      王壬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金蘭 
被   告 陳嘉雄即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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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