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5年度,5號
PTDV,105,重家訴,5,2017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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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蔡芸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禎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瓊瑛蔡志恒蔡雅麗蔡雅慧蔡純間給付
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41,9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1,16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程序費用108,712 元,尚應補繳272,44
8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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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