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順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為新
台幣(下同)3,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
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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