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93號
PTDV,105,訴,193,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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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3號
原   告 李楊美蘭
      李明達 
      李明龍 
      李炯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   告 李陳秀蓉
      李和全 
      李子培 
      李和評 
      李罔好 
      李鳳淑 
      李鳳燕 
      李春雄 
      李文雄 
      李文華 
      李嘉豪 
      李慧君 
      李鳳如 
      李淑靜 
      李文漢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上開期日前,將應撤回之被告(李冷得、李料之繼承人)具狀聲請撤回,並將繕本寄送被告,更應於言詞辯論期日更正訴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兆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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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