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3號
原 告 李楊美蘭
李明達
李明龍
李炯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 告 李陳秀蓉
李和全
李子培
李和評
李罔好
李鳳淑
李鳳燕
李春雄
李文雄
李文華
李嘉豪
李慧君
李鳳如
李淑靜
李文漢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上開期日前,將應撤回之被告(李冷得、李料之繼承人)具狀聲請撤回,並將繕本寄送被告,更應於言詞辯論期日更正訴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兆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