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6號原 告 林漢德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被 告 黃漢平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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