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6號
PTDV,105,訴,106,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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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告 林漢德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被   告 黃漢平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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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