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更字,104年度,4號
PTDV,104,司執消債更更,4,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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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思岑
代 理 人 林忠明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賴麗慧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代 理 人 陳傳福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代 理 人 蔣文邦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 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9號 裁定認可其所提更生方案,惟經本院104 年度事聲字第27號 廢棄原裁定,發回續行處理。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2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 4 司執消債更更4 號函通知13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如附 表編號2 至9 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如附表編號1 、10至 13之債權人則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 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於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擔任行政人員 ,其105 年5 月至105 年10月薪資總計為新台幣(下同)15 6,406 元,每月平均為26,068元(156406÷6 =26068 ,未 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另有年終、激勵等奬金共計 39,444元,有薪資單附卷可憑,堪信為實在。債務人上開奬 金酌量保留3 分之1 供債務人節慶之需,故獎金部分每月平 均為2,191 元【(39444 ×2/3 )÷12=2191】,債務人每 月所得總計為28,259元,但應扣除債務人每月應繳納之健保 費371 元及勞保費528 元,則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7,3 60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目前單身,租屋居住,每月租金含管理費為 5,980 元,與其妹林○毓均攤,每月應負擔租金2,990 元, 另有母李○娣(42年生)須其扶養等情,業據其提出房屋租 賃契約書、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審酌債務人及其全家 均無可供居住之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附卷可稽,故有租屋之必要,且債務人主張負擔租金2,99 0 元亦未逾其所居住之屏東縣屏東市一般租金行情,尚屬合 理。其母李○娣已63歲高齡且無所得,有屏東縣政府104 年



7 月17日屏府社助字第10421320200 號函及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堪認有受扶養之必要,而債務 人父親林○明因中風,現為中度肢障,有殘障手冊附卷可證 ,因此債務人主張由其與妹林○毓平均負擔李○娣之扶養費 ,亦為合理。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1,448元計算,由扶養義務人二人均攤扶養費,每人每月 負擔5,724 元(11448 ÷2 =5724),合計債務人每月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20,162元(11448 + 2990+5724=20162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5 分之4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 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 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以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969,920 元(27360 ×72=0000000 )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1,451,664 元(20162 ×72=0000000 ),所剩518,256 元,僅須其中 5 分之4 即414,605 元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 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532, 800 元(740072=532800),已較414,605 元高出118,19 5 元,加上債務人年終、激勵等奬金具有金額之不確定性, 因此堪認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之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薪資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 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 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 ,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7,4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0.38% │
│5.債務總金額:5,130,751元 │
│6.清償總金額:532,8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
│ 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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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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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279,454│ 5.45% │ 403 │ 29,016 │
│ │公司 │ │ │ │ │
├──┼────────┼─────┼─────┼──────┼─────┤
│ 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164,733│ 3.21% │ 238 │ 17,136 │
│ │有限公司 │ │ │ │ │
├──┼────────┼─────┼─────┼──────┼─────┤
│ 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194,129│ 3.78% │ 280 │ 20,160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480,548│ 9.37% │ 693 │ 49,89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74,101│ 3.39% │ 251 │ 18,07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甲○(台灣)商業│ 481,832│ 9.39% │ 695 │ 50,040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470,930│ 9.18% │ 679 │ 48,888 │
│ │有限公司 │ │ │ │ │
├──┼────────┼─────┼─────┼──────┼─────┤
│ 8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329,807│ 6.43% │ 476 │ 34,27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075,407│ 20.96% │ 1,551 │ 111,67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0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606,886│ 11.83% │ 875 │ 63,000 │
│ │公司 │ │ │ │ │
├──┼────────┼─────┼─────┼──────┼─────┤
│ 11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 772,294│ 15.05% │ 1,114 │ 80,208 │
│ │有限公司 │ │ │ │ │
├──┼────────┼─────┼─────┼──────┼─────┤
│ 12 │乙○○○股份有限│ 74,218│ 1.45% │ 107 │ 7,704 │
│ │公司 │ │ │ │ │
├──┼────────┼─────┼─────┼──────┼─────┤
│ 13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26,412│ 0.51% │ 38 │ 2,73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 5,130,751│ 100% │ 7,400 │ 532,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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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