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40號
PTDM,106,聲,340,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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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玉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玉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玉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 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3 月 、1 年10月,合計刑期6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1 月24 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3 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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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