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35號
PTDM,106,聲,335,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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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金鐘
上列受刑人因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金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金鐘因水土保持法、過失致死案件 ,經本院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分別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 、6 月均經確定,嗣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 確定;又因水土保持法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 年10月, 於民國105 年1 月22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3 月 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2419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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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