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70號
PTDM,106,聲,270,2017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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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正道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正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正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 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簡字第205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 定;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 交簡字第254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因不能安全駕駛 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交簡字第1296號判處有 期徒刑6 月確定,前揭各罪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 年3 月, 於民國105 年5 月27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3 月 3 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1609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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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