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俊雄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郭茂林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60
39號、105 年度偵字第5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方俊雄、郭茂林貪 污等案件,於民國106 年3 月15日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麥元馨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