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229號
PTDM,105,訴,229,201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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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旭斌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
第530 號、第2185號),前經終結辯論,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游旭斌因殺人未遂等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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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