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5年度,7號
PTDM,105,交重附民,7,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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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張桂華
      楊淑雯
      楊程 
      洪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律師
被   告 楊成森
      張蓮美即青溪安全計程車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2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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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