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白玉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明鐘被 告 李元凱(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秋蓉(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國霜(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詩芹(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秋霜(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國志(即廖當科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9,7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3,46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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