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0號
ILDV,106,補,70,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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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白玉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鐘
被   告 李元凱(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秋蓉(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國霜(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詩芹(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秋霜(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國志(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9,7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96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33,46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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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白玉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