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2號
ILDV,106,補,62,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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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號
聲 請 人 翁嘉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擔任相對人旺來水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旺來公
司)之公司負責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聲請法律依據不明
,請補正下列事項:
一、設若聲請人係以旺來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長,
  亦無其他董事或經理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1 項規定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本院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核屬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另請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1 項
  ,以書面表明旺來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
  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到院。
二、設若聲請人本意並非依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選任旺來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而係依其他法律規定聲請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之法律依據
  及事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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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來水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