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號
聲 請 人 翁嘉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擔任相對人旺來水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旺來公
司)之公司負責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聲請法律依據不明
,請補正下列事項:
一、設若聲請人係以旺來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長,
亦無其他董事或經理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1 項規定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本院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核屬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另請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1 項
,以書面表明旺來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
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到院。
二、設若聲請人本意並非依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選任旺來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而係依其他法律規定聲請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之法律依據
及事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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