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5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區○○
法定代理人 林民讚
代 理 人 鄭一珠
債 務 人 程靖婷
債 務 人 林耀銘
一、債務人程靖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柒仟
零陸拾捌元,及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程靖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林耀銘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曾至萱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