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81號
ILDV,106,司促,881,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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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張正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壹佰柒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正鴻於民國92年09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
  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
  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
  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
  人16,179元(含本金13,802元、利息2,377元)及其中13,802
  元自民國106年0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二)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
  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三)查中
  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
  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
  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正鴻  │民國106年02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3802 │     │月10日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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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