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友仁
債 務 人 沈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零捌佰叁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七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沈建中即沈敬忠於民國105年2月26日向債權人借
款額度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
部本息餘額,利息依本行房貸季指標利率加碼計息(自應
繳款日期起,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77計算之利息),借
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暨至清償日
止,按月(期)加計壹仟元整之逾期延滯利息(即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惟自民國105
年06月15日起未按期履約,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90834元
整,及自民國105年0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7.7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7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期)加計壹仟元整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立
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290834元整不為
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無任感禱。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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