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16號
ILDV,106,司促,816,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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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鄧玉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捌佰貳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鄧玉龍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5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2月13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218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504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
   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㈡緣債務人鄧玉龍於民國103年7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6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2月13日止未受
   償之遲延利息65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728元。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
   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
   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鄧玉龍 463│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2260 │0000000000│02月14日起 │      │       │
│  │元  │893    │      │      │       │
├──┼───┼─────┼──────┼──────┼───────┤
│ 003│新臺幣│鄧玉龍 463│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17082 │0000000000│02月14日起 │      │九九     │
│  │元  │098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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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