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92號
ILDV,106,司促,792,201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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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2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區○○
法定代理人 林民讚
代 理 人 鄭一珠
債 務 人 黃春玉
債 務 人 林枝來
一、債務人黃春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柒仟
  零捌拾元,及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春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林枝來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至萱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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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