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69號
ILDV,106,司促,769,201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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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6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朱容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零壹拾肆元
  ,及其中本金玖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
  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
  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容慧於088年12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12月底尚積欠債權人106,014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5,166元整、消費款13,221元整、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86,36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663元整及違約金600元
  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99,585元整自106年01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
  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
  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
  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曾至萱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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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