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抗字,91年度,40號
KSHV,91,抗,40,20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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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抗字第四0號
   抗 告 人 吳冬白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邊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聯鏡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促字第三六四五號所為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迄今未曾受支付命令之送達通知,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 五條第二項規定,支付命令應已失效,爰對原審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之更正 住所之裁定提起抗告云云。
二、經查,相對人於原審所提出之民事核發支付命令聲請狀及借據上之抗告人住所均 為屏東縣林邊鄉○○村○○路○巷○○○號,原審誤書為前開路十五號,嗣相對 人聲請更正,原審准予更正,與法無違,至本件抗告人是否已收受支付命令之送 達或支付命令是否已經失效等問題,應循其他救濟途徑解決而與本件更正住所之 裁定是否正當無涉,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
~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B2 法官 林健彥
~B3 法官 黃科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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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邊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