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37號
ILDV,106,司促,1037,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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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湘柔
債 務 人 林月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陸仟叁
  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黃湘柔前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林
   月卿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80萬元之放款借
   據一筆(證一),債權人業陸續憑債務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
   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453,320元(證三),依放款借據
   之約定,債務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
   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債務人須服義
   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
   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
   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㈡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第五條):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
   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105年08月01日
   以後利率為1.15%(證二)。
  ㈢債務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方
   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⑴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應
    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
    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
    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
    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
    分)計算(第六條)。
   ⑵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
    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第七條)。)查債務
    人自105年11月01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於105年11
    月01日前繳納105年10月01日至105年10月31日之本息,
    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之次日即105年11
    月02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386,317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債權人業於106年02月01日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
    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
    年率1%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15%,違約金部分則按變
    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請求之金額如上述所示。
  ㈣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第九條):
   至於債務人林月卿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
   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
   ,酌請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
   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月卿、黃│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   │
│  │386317│湘柔   │0月01日起  │1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2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月卿、黃│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86317│湘柔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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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