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29號
ILDV,106,司促,1029,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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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吳一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壹仟壹佰零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肆佰元之遲延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曾至萱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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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