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59號
ILDV,105,訴,459,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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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59號
原   告 游文芳 
      呂孟雪 
被   告 李釩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丁○○、甲○○其餘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丁○○、甲○○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丁○○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為原告丁○○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甲○○以新臺幣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貳佰伍拾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丁○○、甲○○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二人起訴聲明原求為「被告乙○○、丙○○應共同給付 原告丁○○、甲○○新臺幣(下同)231萬5496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最後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撤回對被告丙○○之起訴,且上揭聲 明經多次變更後,最終聲明求為「一、被告乙○○應給付原 告丁○○104萬49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乙○○應給 付原告甲○○109萬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其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並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撤回對被告 丙○○之起訴,於法均無不合,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2、3款、第262條規定,均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 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原告主張:
原告丁○○甲○○之子戊○○與被告乙○○(下同)因相 識相戀,後因被告表示已懷有戊○○之小孩,戊○○與被告



遂於民國102年11月24日結婚,婚後被告即與原告二人同住 於宜蘭縣○○市○○路00號,被告並於103年2月11日產下訴 外人游○寗。因戊○○與被告結婚時已入伍服役,且被告尚 需照顧游○寗而無工作收入,故被告生活上所需一切費用及 其扶養游○寗之費用(詳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均由原告 二人支出而贈與給被告。豈料,105年3月間,被告與戊○○ 一同前往柯滄銘婦產科醫院進行游○寗親子鑑定,確認游○ 寗並非戊○○所生,且被告於婚後更多次與與丙○○為通姦 行為,而對於原告二人之子戊○○為故意侵害行為,原告二 人自得依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附表編號1至17 之贈與,而該等贈與經撤銷後,被告已無受領上開給付之法 律上原因,原告二人自得依據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返還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不當得利。再者,被告係刻意隱 瞞游○寗並非戊○○所生之事實,而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欺瞞詐騙原告二人,致原告二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編號 1至17所示之財物,且造成原告二人恥於面對親友、客戶、 鄰居、朋友之諮問或關切,被告之所為業已侵害原告二人財 產、名譽、信用及隱私等權益,原告二人自得依據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所受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上(即附表 編號1至17)及非財產上(即附表編號18)之損害。為此, 爰依贈與、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丁○○104萬4988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應給付原告 甲○○109萬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參、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肆、本院判斷如下:
一、原告二人主張「因被告表示已懷有原告二人之子戊○○的小 孩,戊○○與被告遂於102年11月24日結婚,婚後被告即與 原告二人同住於宜蘭縣○○市○○路00號,被告並於103年2 月11日產下游○寗。因戊○○與被告結婚時已入伍服役,且 被告尚需照顧游○寗而無工作收入,故被告無力支出生活上 所需一切費用及其扶養游○寗之費用。105年3月間,被告與 戊○○一同前往柯滄銘婦產科醫院進行游○寗親子鑑定,確 認游○寗並非戊○○所生。被告與戊○○結婚後,被告因與 丙○○為四次通姦行為,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被告已經 對於原告二人之直系血親戊○○為刑法有處罰明文之故意侵



害行為。」等情,業據渠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DNA鑑定報 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被告戶籍謄本、被告前案 紀錄表為證,且被告對於上情亦未為任何反對之陳述,自堪 認定屬實。
二、原告二人就其主張「在戊○○與被告結婚前及結婚後,為了 籌辦戊○○與被告之結婚、為了支付被告生活費用及扶養游 ○寗費用,原告二人分別支付了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款項 (實際支付人如「付款人欄」所載)。」乙節,固然已提出 匯款單、保險費繳費證明、駕訓班收據、修車估價單及收據 、DNA鑑定費收據、包裹送貨單、被告金融機構帳戶交易資 料等為證,且證人戊○○亦證稱上情屬實(見本院卷第125 至128頁),然依據原告甲○○所主張之內容觀之,可知附 表編號7所列「親朋好友禮金、金飾及禮品4萬4600元」之給 付人乃「原告甲○○之親朋好友(僅其中3600元之給付人為 原告丁○○)」,而給付之緣由乃「祝賀游○寗滿月」,是 以衡情論理,受領該等滿月祝賀禮之人乃游○寗,而非原告 二人或被告,且此不因「游○寗年幼,該等祝賀禮先由原告 甲○○代收,再轉交給被告代為保管」而有不同。因此,綜 核原告所舉證據,本件僅能認定「附表編號1至6、8至17所 列款項,方屬原告二人所支付(實際支付人如「付款人欄」 所載)」。至於附表編號7所列「親朋好友禮金、金飾及禮 品4萬4600元」之支付人不能認為係屬原告甲○○,則原告 甲○○依據贈與、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給付伊附表編號7所列「親朋好友禮金、金飾及禮品4萬4600 元」,於法自屬無據。
三、原告二人雖主張「附表編號1至6、8至17所示款項之受領人 為被告,原告二人係基於被告為其媳婦而贈與該等款項予被 告,原告二人已經撤銷上開贈與,被告受領前揭給付已屬無 法律上原因,被告應負返還不當得利之責任。」等情,然查 :
(一)附表編號11所列「成家祝賀金6600元、擇日3600元」、編 號12所列「桌宴2萬元」,性質上屬於原告甲○○為操辦 其子戊○○結婚典禮之支出,衡情論理應認原告甲○○係 為其子戊○○而為上開支出,並非為被告支出,自不能認 為被告為上開給付之受領人。又附表編號16所列「被告父 親入塔紅包9000元」,乃原告甲○○因被告父親去世入塔 而支付給被告母親之紅包,衡情論理亦不能認為被告為上 開給付之受領人。則原告甲○○依據贈與、不當得利及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伊附表編號11所列「成家 祝賀金6600元、擇日3600元」、附表編號12所列「桌宴2



萬元」及附表編號16所列「被告父親入塔紅包9000元」, 於法均屬無據。
(二)原告丁○○為被告支出附表編號14所列修理丙○○、李釩 睿所有車輛之修車費用1萬5000元,其法律性質乃屬無償 「贈與」之事實,已據原告丁○○陳明在卷,且被告對於 上情亦未為任何反對之陳述,佐以原告丁○○在為上開給 付當時與被告尚有直系姻親關係,原告丁○○無償將上開 給付贈與給子媳,亦與常情無違,是以原告丁○○此部分 主張應屬可採。而原告丁○○既係因被告為其子媳,而贈 與被告前述之修車費用,且依前所述,被告於與戊○○婚 姻關係存續期間,仍與丙○○為四次通姦行為,而經法院 判決有罪確定,顯然被告業已對於原告丁○○之直系血親 戊○○為刑法有處罰明文之故意侵害行為,則原告丁○○ 於105年3月間知悉被告前揭通姦行為後,於105年5月6日 寄發宜蘭西後街存證號碼57號存證信函予被告,以「被告 對於原告丁○○直系血親戊○○為刑法有處罰明文之故意 侵害行為」為由,通知被告「撤銷前揭修車費用之贈與」 (該項通知已於翌日送達予被告收受,參見本院卷第107 、108頁所附存證信函及送達回執),核與民法第416條第 1項第1款「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 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 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第2項「前項撤銷權,自贈 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 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規定相符,原告 丁○○所為之前揭撤銷贈與行為自屬合法有效。原告丁○ ○既已撤銷支付附表編號14所列「修車費用1萬5000元」 之贈與,則被告受領前揭原告丁○○所給付之修車費用已 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且致原告丁○○受有損害,則 原告丁○○依據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 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應將附表編號14所列「修車費用1萬5000元」之款項返 還予伊,於法即屬有據。
(三)按附表編號1所列「懷孕前期零用金及補品3萬元」、編號 2所列「生產預備金2萬5000元」、編號3所列「剖腹產醫 療費及小孩醫療費用9萬6000元」、編號4所列「坐月子費 用9萬2000元」、編號5所列「小孩生活費用及安家費48萬 元」、編號6所列「游○寗醫療險保費3萬8988元」、編號 8所列「春節紅包6萬元」、編號9所列「三餐住宿費8萬元



」、編號10所列「游○寗保母費8萬元」、編號11所列「 取名費4500元」、編號13所列「被告駕訓費1萬1000元」 、編號15所列「交通及名產費1萬6000元」、編號17所列 「婦產科親子鑑定費用2萬3000元」,衡情論理性質上應 屬被告與戊○○結婚前及結婚後之家庭生活費用及扶養子 女費用,而證人戊○○業已證稱「(問:你跟被告乙○○ 結婚後,你們有沒有約定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互相 分擔。(問:你跟被告乙○○生小孩後,關於小孩扶養費 用是否有約定如何分擔?)一起分擔。」等情在卷(見本 院卷第125頁背面),是以上開家庭生活費用及扶養子女 費用,即應應由被告與戊○○夫妻共同負擔,即各負擔二 分之一(參見民法第1003條之1、第1084條、第1089條規 定)。依此,既然前述之家庭生活費用及扶養子女費用應 由被告、戊○○各自負擔二分之一,則衡情論理,自應認 為原告二人所支出前揭家庭生活費用及扶養子女費用之受 領人為被告與戊○○,且被告所受領者僅為其中之一半金 額。從而,原告二人主張「前揭家庭生活費用及扶養子女 費用之受領人為被告一人」云云,顯有悖於常情,自不足 採。
(四)原告甲○○將附表編號1所列「懷孕前期零用金及補品1萬 5000元」、編號2所列「生產預備金1萬2500元」、編號3 所列「剖腹產醫療費及小孩醫療費用4萬8000元」、編號4 所列「坐月子費用4萬6000元」、編號8所列「春節紅包3 萬元」、編號9所列「三餐住宿費4萬元」、附表編號10所 列「游○寗保母費4萬元」、編號11所列「取名費2250元 」、編號15所列「交通及名產費8000元」、編號17所列「 婦產科親子鑑定費用1萬1500元」支付給被告;原告丁○ ○將附表編號5所列「小孩生活費用及安家費24萬元」、 編號6所列「游○寗醫療險保費1萬9494元」、編號13所列 「被告駕訓費5500元」支付給被告,其法律性質乃屬無償 「贈與」之事實,已據原告二人陳明在卷,且被告對於上 情亦未為任何反對之陳述,佐以原告二人在為上開給付當 時與被告尚有直系姻親關係,原告二人無償將上開給付贈 與給子媳,亦與常情無違,是以原告二人上開主張應屬可 採。而原告二人既係因被告為其子媳,而贈與被告前述之 家庭生活費用及扶養子女費用,且依前所述,被告於與戊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仍與丙○○為四次通姦行為,而 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被告業已對於原告二人之直系血親 戊○○為刑法有處罰明文之故意侵害行為,則原告二人於 105年3月間知悉被告前揭通姦行為後,於105年5月月6日



寄發宜蘭西後街存證號碼57號存證信函予被告,以「被告 對於原告二人之直系血親戊○○為刑法有處罰明文之故意 侵害行為」為由,通知被告「撤銷前揭家庭生活費用及扶 養子女費用之贈與」(該項通知已於翌日送達予被告收受 ),核與前舉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 ,原告二人所為之前揭撤銷贈與行為自屬合法有效。(五)原告二人既已撤銷支付前述(四)所列家庭生活費用及扶 養子女費用予被告之贈與,則被告受領前揭原告二人所給 付之家庭生活費用及扶養子女費用已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 利益,且致原告二人受有損害,則原告甲○○依據民法第 179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將附表編號1所列「 懷孕前期零用金及補品1萬5000元」、編號2所列「生產預 備金1萬2500元」、附表編號3所列「剖腹產醫療費及小孩 醫療費用4萬8000元」、附表編號4所列「坐月子費用4萬6 000元」、附表編號8所列「春節紅包3萬元」、附表編號9 所列「三餐住宿費4萬元」、附表編號10所列「游○寗保 母費4萬元」、附表編號11所列「取名費2250元」、附表 編號15所列「交通及名產費8000元」、附表編號17所列「 婦產科親子鑑定費用1萬1500元」等款項(合計為25萬325 0元)返還予伊;原告丁○○依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應將附表編號5所列「小孩生活費用及 安家費24萬元」、編號6所列「游○寗醫療險保費1萬9494 元」、編號13所列「被告駕訓費5500元」等款項(合計為 26萬4994元)返還予伊,於法即均屬有據。四、至於原告二人雖另主張「被告係刻意隱瞞游○寗並非戊○○ 所生之事實,而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欺瞞詐騙原告二人 ,致原告二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財物, 且造成原告二人恥於面對親友、客戶、鄰居、朋友之諮問或 關切,被告之所為業已侵害原告二人財產、名譽、信用及隱 私等權益,原告二人自得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所受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上(即附表編號1至17)及非財 產上(即附表編號18)之損害。」云云,然查:(一)被告在與戊○○結婚前,固有刻意隱瞞游○寗並非戊○○ 所生之行為,於結婚後亦有與他人為通姦之行為,然上情 僅能證明「被告在與戊○○結婚前,已經與他人發生性行 為」、「被告在與戊○○結婚後,另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等事實,並無法據以認定「被告自始即無意與戊○○結婚 」之事實,且原告二人復未能舉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自 始即無意與戊○○結婚」之事實,則被告所為「於婚前刻 意隱瞞游○寗並非戊○○所生、於婚後與他人為通姦」等



行為,均不能認為已該當於「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二 人權利、」「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 二人」、「違反保護原告二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原告二 人」之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二)其次,本件既無證據證明「被告自始即無意與戊○○結婚 」之事實,則被告基於其為原告二人之子媳之地位,受領 原告甲○○基於贈與子媳之意思所提出如附表編號1所列 「懷孕前期零用金及補品1萬5000元」、編號2所列「生產 預備金1萬2500元」、編號3所列「剖腹產醫療費及小孩醫 療費用4萬8000元」、編號4所列「坐月子費用4萬6000元 」、編號8所列「春節紅包3萬元」、編號9所列「三餐住 宿費4萬元」、編號10所列「游○寗保母費4萬元」、編號 11所列「取名費2250元」、編號15所列「交通及名產費80 00元」、編號17所列「婦產科親子鑑定費用1萬1500元」 等給付;受領原告丁○○基於贈與子媳之意思所提出如附 表編號5所列「小孩生活費用及安家費24萬元」、編號6所 列「游○寗醫療險保費1萬9494元」、編號13所列「被告 駕訓費5500元」、編號14所列「修車費用1萬5000元」等 給付,亦不能認為已該當於「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二 人權利、」「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 二人」、「違反保護原告二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原告二 人」之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三)此外,原告二人復未能舉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於「故 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二人權利、」「故意以背於善良風 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二人」、「違反保護原告二人之 法律,致生損害於原告二人」之侵權行為,其徒以「被告 於婚前刻意隱瞞游○寗並非戊○○所生、於婚後與他人為 通姦,且在與戊○○結婚前、在與戊○○婚姻關係期間受 領原告二人所給付之前揭(二)所列款項」為由,主張被 告上開所為已經侵害原告二人之財產、名譽、信用及隱私 等權益,而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所受如 附表所示之財產上(即附表編號1至17)及非財產上(即 附表編號18)之損害,於法自均屬無據,均無從准許。五、從而,原告甲○○依據贈與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給付伊25萬3250元、原告丁○○依據贈與及不當得利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給付伊27萬9994元(即1萬5000元+26萬4994 元」),均為有理由。至於原告二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 均屬無據。
六、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 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經原告甲○○起訴請求 賠償上開25萬3250元損害而未為給付、經原告丁○○起訴請 求賠償上開27萬9994元損害而未為給付,原告二人自均得依 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加付遲延利息。從而,原告二人請求被 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8月7日(見宜調卷第39 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為有理由。
伍、綜上所述,原告二人依據贈與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給付原告甲○○25萬3250元、給付原告丁○○27萬9994元 ,及均自105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至於原告二人逾前揭 應准許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就原告二人勝 訴部分,原告已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 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 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 請已失所附麗,應駁回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 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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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給付方式及其人、事證│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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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懷孕前期零用│3萬元 │面交及匯款至乙○○上│甲○○│
│ │金及補品 │ │公園郵局帳號00000000│ │




│ │ │ │164559清單第一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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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生產預備金 │2萬5000元 │面交乙○○ │甲○○│
├──┼──────┼─────┼──────────┼───┤
│ 3 │剖腹產醫療費│9萬6000元 │郵局匯款單收據6萬、 │甲○○│
│ │及小孩醫療費│ │現金3萬6000元交陪產 │ │
│ │用 │ │人戊○○繳納 │ │
├──┼──────┼─────┼──────────┼───┤
│ 4 │坐月子費用(│9萬2000元 │3萬2000元交邱姿雅( │甲○○│
│ │頭份娘家8天 │ │乙○○母親),李佳芳│ │
│ │、宜蘭婆家25│ │(乙○○姐姐)在場;│ │
│ │天) │ │6萬元甲○○自付採買 │ │
│ │ │ │三餐食物、孕婦用品、│ │
│ │ │ │中藥補品及料理水電費│ │
│ │ │ │用 │ │
├──┼──────┼─────┼──────────┼───┤
│ 5 │每月小孩生活│48萬元 │每月2萬至2萬6000元,│丁○○│
│ │費用、奶粉尿│ │計2年,乙○○上公園 │ │
│ │布嬰兒必需品│ │郵局帳戶明細表1~5頁 │ │
│ │及安家費 │ │;乙○○中國信託帳戶│ │
│ │ │ │清單1~10頁(帳號0000│ │
│ │ │ │000000000000),以現│ │
│ │ │ │金面交乙○○或由游哲│ │
│ │ │ │瑋轉匯入 │ │
├──┼──────┼─────┼──────────┼───┤
│ 6 │游○寗103及 │3萬8988元 │103年度現金繳交遠雄 │丁○○│
│ │104年度遠雄 │ │業務員袁紀經、104年 │ │
│ │醫療險保費 │ │度由丁○○以宜蘭一銀│ │
│ │ │ │支票繳款(支票號碼:│ │
│ │ │ │GB0000000、帳號25130│ │
│ │ │ │039549) │ │
├──┼──────┼─────┼──────────┼───┤
│ 7 │親朋好友禮金│4萬4600元 │親交乙○○,滿月存於│甲○○│
│ │、金飾及禮品│ │郵局(佐證);丁○○│ │
│ │ │ │兄弟姊九個人各2000元│ │
│ │ │ │計18000元呂溪頭10000│ │
│ │ │ │元甲○○兄弟三人各30│ │
│ │ │ │00元計18000元丁○○3│ │
│ │ │ │600元游國華2000元藍 │ │
│ │ │ │德儒2000元方宏益手鍊│ │




│ │ │ │金飾一對尿布禮盒游雅│ │
│ │ │ │鈞總計金額44600元 │ │
├──┼──────┼─────┼──────────┼───┤
│ 8 │春節紅包( │6萬元 │親交戊○○、乙○○ │甲○○│
│ │104、105年終│ │ │ │
│ │給乙○○及其│ │ │ │
│ │娘家包紅包)│ │ │ │
├──┼──────┼─────┼──────────┼───┤
│ 9 │103至105年三│8萬元 │兩年三餐住宿扣其回娘│甲○○│
│ │餐住宿費 │ │家以16個月每月5000元│ │
│ │ │ │計算;證人許迪傅、李│ │
│ │ │ │清哲(同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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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假日、空閒、│8萬元 │兩年扣其回娘家以16個│甲○○│
│ │晚間幫忙帶游│ │月每月5000元計算;證│ │
│ │○寗保母費用│ │人戊○○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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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結婚辦登記、│1萬4700元 │成家祝賀金6600元交李│甲○○│
│ │擇日老師取名│ │釩芑於102年11月24日 │ │
│ │字、算命 │ │登記,次日存於上公園│ │
│ │ │ │郵局帳戶(佐證);文│ │
│ │ │ │昌路李老師擇日3600元│ │
│ │ │ │、取名4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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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桌宴(102年 │2萬元 │頭份5000元、宜蘭1萬 │甲○○│
│ │10月20日頭份│ │5000元;李家母、兄、│ │
│ │天仁茶樓、10│ │姊、姐夫、外婆、姨、│ │
│ │2年12月1日老│ │舅衿甥、游阿嬤、游文│ │
│ │頭家餐廳及雅│ │芳、甲○○、戊○○、│ │
│ │典蛋糕) │ │呂溪頭、呂李涼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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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乙○○個人駕│1萬1000元 │宜林駕訓班收據 │丁○○│
│ │訓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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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車輛維修費(│1萬5000元 │永茂汽車玻璃全利汽車│丁○○│
│ │車牌2998-S6 │ │修理鈑金烤漆、宜展汽│ │
│ │車主丙○○、│ │車修理收據 │ │
│ │車牌4468-H8 │ │ │ │
│ │車主李釩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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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頭份宜蘭交通│1萬6000元 │由5638-QA車主甲○○ │甲○○│
│ │接送往返水果│ │專車接送、燃油過路費│ │
│ │名產禮盒 │ │及伴手禮水果禮盒,每│ │
│ │ │ │次一千元,兩年十六次│ │
│ │ │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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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乙○○父親往│9000元 │由戊○○交邱姿雅(李│甲○○│
│ │生入塔位親家│ │釩芑母親) │ │
│ │要紅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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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柯滄銘婦產科│2萬3000元 │醫院收據(交戊○○支│ │
│ │做鑑定 │ │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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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名譽精神賠償│100萬元 │甲○○、丁○○各請求│ │
│ │ │ │5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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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