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8號
ILDV,105,訴,128,20170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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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李世民 
被上訴人  李景榕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248萬7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476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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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