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41號
ILDM,106,訴,41,2017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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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寯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程明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5年度毒
偵字第794、1056號),經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
於民國106年3月1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雪玉
  書記官 林憶蓉
  通 譯 賴文萍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紀寯宜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海 洛因壹包(驗餘毛重0點三九四五公克)沒收銷燬。又施用 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伍包(驗餘毛重共一點二0九七公克)沒收銷燬。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紀寯宜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 聲字第3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89年3月16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528號、89年度毒偵字第 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於90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2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6月5日釋放出所,並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31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嗣於93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93年度訴字第3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4年7月28 日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 4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 度上訴字第3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0年12月22日執行 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64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 度訴字第3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二罪嗣經本 院以101年度聲字第6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7月確定,經與上開有期徒刑1年1月接續執行,於103



年3月21日縮刑假釋出監,甫於103年7月13日假釋期滿未經 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構成累犯)。
(二)詎仍不知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 非他命等犯意,為下列行為:
1、於105年8月6日21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 在不詳處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置於玻璃球內燒烤 吸食煙霧之方式,混合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於105年8月6日19時40分許,在宜蘭縣羅東鎮純精路三段與 復興路一段岔路口,為警查獲其持有海洛因1包(毛重0.412 9公克,驗餘毛重0.3945公克)及與本案無關之注射針筒3支 等物,復經其同意後,由警採尿送驗結果,檢出鴉片類及安 非他命類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2、於105年8月16日22時許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不 詳處所,以將安非他命及海洛因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 之方式,混合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105年8月 16日21時30分許,在宜蘭縣羅東鎮純精路一段與維揚路岔路 口,為警查獲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5包(毛重共1.2312公克 ,驗餘毛重共1.2097公克),復經其同意後,由警採尿送驗 結果,檢出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之陽性反應而查獲。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雪玉
書 記 官 林憶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憶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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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