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61號
SLDV,106,除,161,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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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方麗棻 
代 理 人 方南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9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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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