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89號
SLDV,106,重訴,89,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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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鼎和鋁業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家遊 
被   告 劉曾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貳萬伍仟柒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肆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參拾柒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貳萬伍仟柒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就本件法 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卷附之授信 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17條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故本 院自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鼎和鋁業有限公司(下稱鼎和公司)於 民國105 年3 月21日邀同被告劉家遊劉曾淑娟為其連帶保 證人,保證就被告鼎和公司對原告在本金新臺幣(下同)15 00萬元及美金45萬元之授信額度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 任。被告鼎和公司於105 年3 月22日至106 年3 月22日額度 動用有效期內,陸續向原告動支如附表所示之借款3 筆,共 計1500萬元,其每筆初貸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迄日、利 率、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等,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鼎和 公司於借款後,僅攤還部分本金及付息至如附表所示之最後 付息日(即利息起算日之前1 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1012萬57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兩造 簽立之約定書第6 條第1 款,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 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及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1 紙、動用額度申 請書3 紙、利率查詢表3 紙、催告書3 紙、授信資料查詢單 及交易明細1 份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故堪認原告主張 為真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 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 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 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 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鼎和公司前向原 告借款1500萬元,惟被告鼎和公司未依約還款,被告劉家遊劉曾淑娟為其連帶保證人,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上開積欠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自屬有據。從而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分別酌 定相當金額,宣告得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
五、本院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萬1144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10萬1144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附表:
┌──┬────┬──────┬─────────┬───────┬────┬──────────────┐
│編號│借款本金│ 債權本金 │ 借款期間 │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
├──┼────┼──────┼─────────┼───────┼────┼──────────────┤
│ 1 │500萬元 │500萬元 │自105 年10月21日起│自105 年12月21│2.64﹪ │自106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106 年4 月19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欄│
│ │ │ │ │ │ │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 個│
│ │ │ │ │ │ │月者,按左欄利率之20﹪計算 │
├──┼────┼──────┼─────────┼───────┼────┼──────────────┤
│ 2 │500萬元 │500萬元 │自105 年9 月2 日起│自106 年1 月2 │2.64﹪ │自106 年2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106 至3 年月1 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欄│
│ │ │ │ │ │ │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 個│
│ │ │ │ │ │ │月者,按左欄利率之20﹪計算 │
├──┼────┼──────┼─────────┼───────┼────┼──────────────┤
│ 3 │500萬元 │12萬5707元 │自105 年8 月23日起│自106 年1 月23│2.64﹪ │自106 年2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106 年2 月19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欄│
│ │ │ │ │ │ │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 個│
│ │ │ │ │ │ │月者,按左欄利率之20﹪計算 │
├──┴────┼──────┼─────────┴───────┴────┴──────────────┤
│ 總計 │1012萬570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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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和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