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呂庭㚬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蔡皇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訴請被告:㈠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佰萬元及遲延利息;⒉將民國103年3月出廠、車牌號碼000-00
00號、廠牌為BMW之自用小客車返還給原告,並協同原告辦理前
開車輛過戶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給付參佰參拾
陸萬元及遲延利息。自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但書規定,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而原告主張前開車輛價值為貳佰參拾陸萬元,則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參佰參拾陸萬元(先、備位聲明標的價額及金額均
為參佰參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