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景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紀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麗華富境社
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972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玖仟
陸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叁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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