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沈賢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秝酲、于智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肆萬叁仟壹佰陸
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