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王恭平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股票過戶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3,111
元(計算式:133914股×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6 年3 月2 日系爭
股票收盤價29.1元+696214元=0000000 ,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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