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37號
SLDV,106,補,237,201703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廖月華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雨晴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叁仟叁佰貳
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叁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