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7號
SLDV,106,監宣,7,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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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7號
聲 請 人 詹王雅慧
相 對 人 詹宗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詹宗盛(男,民國三十七年六月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詹王雅慧(女,民國四十六年一月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詹宗盛之監護人。
指定詹玉惠(女,民國四十八年八月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詹宗盛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詹王雅慧係相對人詹宗盛之配偶,相 對人於民國105 年9 月16日因腦幹中風等,致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 療財團法人淡水馬偕紀念醫院(下稱淡水馬偕紀念醫院)乙 種診斷證明書、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件為證。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經本院在鑑定人即淡水馬偕紀念醫院精神科醫師邱于峻 前訊問相對人,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相對人躺臥病床上 ,裝有呼吸器,對本院訊問內容均無法回應(見本院卷第32 頁)。再經鑑定人審酌相對人生活疾病史,並實施心理衡鑑 、身體及精神狀態等檢查後,函覆之鑑定結果略以:「綜合 病人於鑑定時之表現、臨床觀察、過去病歷記錄及家人陳述 :本次鑑定認為病人之主要精神障礙為腦幹中風後引起之缺 氧性腦部病變,導致腦部受損合併認知功能與心智狀態缺損 ,依病人目前無法自理生活與無法回應他人意思之狀況,其 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因 前述狀態而缺乏,應無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依一般醫 學經驗判斷,病人未來認知功能及心智狀態應無法回復正常 。」等語,有淡水馬偕紀念醫院106 年2 月23日馬院醫精字 第1060000249號函附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6 -37 頁),堪認相對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故本件聲請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四、又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 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 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 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 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 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 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 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 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 第1111條、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五、本件相對人既經監護宣告,已如前述,自應依上開規定,為 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相對 人之父母已歿,並無子女,其配偶詹王雅慧及兄弟姊妹詹宗 芳、詹玉玲詹玉美詹宗富詹玉女、詹玉惠則均表明願 推舉其配偶詹王雅慧擔任監護人,並由其妹詹玉惠擔任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此有詹王雅慧陳述明確,並有同意書在 卷可證(見本院卷第6-7 、29、33頁)。再參詹王雅慧、詹 玉惠為相對人之配偶、妹妹而屬至親關係,彼此間應具有一 定之信賴,堪信由詹王雅慧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由詹玉 惠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 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及第3 項所示。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 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 詹王雅慧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之財產,應會同詹玉 惠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另於開具財產清 冊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僅得 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指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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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