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51號
SLDV,106,消債更,51,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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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
債 務 人 葉品妤即葉秀如
代 理 人 葉力豪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提出債務人父親葉萬成之家族系統表,說明葉萬成所有扶 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 扶養費用?並提出葉萬成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2.說明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承租人葉憲東與債 務人之關係及如何分攤共同生活費用(包括水、電、瓦斯 、膳食費等)?如何給付租金?另說明戶籍地房屋所有權 人為何?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使用情況如何?又債務人 為何設戶籍於此?
3.債務人每月繳納健保費、國民年金保費之單據或明細。 4.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領取低收入 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 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4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重新陳報債務人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即自104 年1 月起至 105 年12月間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 金額。
8.具體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含就職時間、工時、薪資 結構等)。
9.債務人自陳罹患憂鬱症須定時回診等語,應提出診斷證明 書。
10.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 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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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