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2163號
SLDV,106,司票,2163,2017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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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163號
聲 請 人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子昂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
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 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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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