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163號聲 請 人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宜輝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子昂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 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二、特此裁定。三、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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