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015號
SLDV,106,司促,4015,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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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明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叁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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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