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858號
SLDV,106,司促,3858,201703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正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捌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85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正吉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0215 │     │3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正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3月22日止累計
    97,183元正未給付,其中90,215元為消費款;6,068元
    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信
    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