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846號
SLDV,106,司促,3846,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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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雅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漢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紗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84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紗穎、楊│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0000 │雅琪、楊漢│7月01日起  │7月05日止  │六二     │
│  │元  │銓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7月06日起  │7月31日止  │五五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8月01日起  │2月15日止  │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1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紗穎、楊│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
│  │10000 │雅琪、楊漢│8月02日起  │2月15日止  │一一五    │
│  │元  │銓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2月16日起  │2月01日止  │二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2月02日起  │      │四三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雅琪於民國100年間邀同債務人楊漢銓
     陳紗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
     幣(以下同)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
     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筆
     ,合計10,000元。
  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
  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
  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
  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
  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
  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5年12月16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
  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楊雅琪自104.07.01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
     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楊
     漢銓及陳紗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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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