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710號
SLDV,106,司促,3710,201703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清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按延
  滯第一期須給付新臺幣捌佰元,延滯第二期須給付新臺幣壹
  仟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須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
  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