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707號
SLDV,106,司促,3707,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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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五台創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承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叁仟叁佰壹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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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五台創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