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655號
SLDV,106,司促,3655,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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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大溪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源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菁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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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菁典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