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昭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肆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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