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635號
SLDV,106,司促,3635,201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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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昭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肆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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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