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629號
SLDV,106,司促,3629,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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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昌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叁佰捌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昌禧於088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4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0,381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36,55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627元整
     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新臺幣36,554元整自105年01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000
     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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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