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459號
SLDV,106,司促,3459,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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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尚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昂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和詮生技有限公司即龍樹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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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詮生技有限公司即龍樹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樹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詮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