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53號
SLDV,106,司促,3253,2017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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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立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尊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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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尊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