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45號
SLDV,106,司促,3245,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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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金娟即陳達裕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江木即陳達裕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被繼承人陳達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
  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被繼承人陳
  達裕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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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