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199號
SLDV,106,司促,3199,201703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茜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GONZAGA JED SUBINGSUBING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陸拾叁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