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69號
SLDV,106,司促,3069,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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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玉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捌仟伍佰伍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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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